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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立康生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泓伾等4人(2)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2.事實發生日:105/02/1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係因被告陳泓伾於98年2月24日以召開董事會方式將金管會對陳泓伾未遵守公告財務報告而生之個人罰款432萬元,改列公司費用,造成公司之損失,經主管機關櫃買中心責令公司收回,始提起對被告陳泓伾等4人損害賠償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其判決主要內容本公司已於105年1月29日公告重大訊息。惟被告陳泓伾等4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月20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內容不服,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4.處理過程:擬與委任律師商討後再作後續處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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