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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被告Eastern Asia Unicoba Electronics Da Amazonia Ltda.(現名為Bona Fide Empreendimentos e Participacoes Ltda.) (以下簡稱「EAB」)法院名稱:巴西亞馬遜州馬瑙斯第3民事庭文書案號:07.337470-0 (現文書案號更新為0337470-60.2007.8.04-0001)2.事實發生日:105/02/2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東亞香港要求被告EAB支付下列款項:(1)購買設備未付款之款項;(2)償還東亞香港墊付之EAB財務總監薪酬;(3)已經提供服務但尚未支付之帳單。4.處理過程:法院判給東亞香港的所有求償金額原為巴西幣2,743,878.03元(約新台幣22,602仟元)(根據巴西法院採用之利率與指數計算方式,此金額於2015年12月31日更新後為巴西幣9,303,569.17元(約新台幣76,635仟元))另加東亞香港10%律師費用。東亞香港正等候法院釐清法律費用之評估及巴西法院採用之利率與指數計算方式。一旦法院完全公佈判決,東亞香港律師將向EAB開始進行收取求償金額。惟此仍視乎EAB是否對判決提出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東亞香港對被告所提之索償訴訟獲勝訴,因被告仍可對本判決申請上訴及其償還能力尚未確定,要待實際收回款項才會沖減其他應收款項或認列損益,故本件訴訟現時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如上所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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