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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一、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大億三」,代碼:81073),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二)規定,本債券於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100年8月26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105年6月15日)止,本債券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給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以年利率1.35%之債券贖回殖利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之本債券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二、依「大億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債券收回相關事項如下: (一)、債券停止過戶期間:104年2月9日起至104年2月13日 (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4年2月23日至104年3月24日 (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4年3月24日 (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4年3月25日 (五)、債券收回價款及發放日期:以債券面額之5.04%為利息補償金贖回本債券﹝即債券面額100,000元加計利息補償金5,040元(100,000*5.04%)=105,040元﹞,並統一於104年03月31日將價金扣除稅款、補充健保費及匯費(郵資)後,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債權人。 (六)、債券收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大億三」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 (2)、本公司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債券收回,請債權人檢附:(A)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B)證券存摺,自受理債券收回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2月13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4年3月23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債券收回手續,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七)、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收回手續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轉換價格為新台幣17.6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地下一樓 電話:(02)2504-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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