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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618號2.事實發生日:104/12/21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件係台信聯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信投資)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 股本共計新臺幣5億元整,及自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遲延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本公司敗訴後, 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18號進行審理中。4.處理過程: 台信投資今日已向台灣高等法院遞狀表示撤回起訴,本公司亦於今日就撤回起訴 具狀表示同意,有關本公司與台信投資間之特別股股本訴訟終結。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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